关于做好南中医2013年度健康产业创新创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数:   日期:2013-09-28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大力发展健康服务业的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校产业工作向科技产业转型发展,促进我校健康产品和项目研发,鼓励广大师生医护员工创新创业,根据《南京中医药大学健康产业创新创业项目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现对我校2013年度健康产业创新创业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对象

申报人为我校教职员工、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和研究生、各附属医院医护员工。

二、申报方法

1、项目资助范围见“管理办法”。

2、申报人须认真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附件1)(一式两份)。请申报人同时提供申报材料的电子版。

4、每个申报项目材料独立装袋,并将《项目申报书》封面复印件贴在材料袋上。由学院、部门、附属医院汇总后统一报送产业处(行政楼516),并提交汇总表(附件2)及汇总表电子档。

二、时间要求

此次申报截止日期为2013年10月8日,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 黄伟 俞佳 电话:025-85811086

电子邮箱: realbow@163.com

 

附件:

1、项目申报书      

2、汇总表

                               

南京中医药大学

                              2013年9月13日 

各部门、各学院、各单位、各附属医院:

《南京中医药大学健康产业创新创业项目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南京中医药大学健康产业创新创业项目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中医药大学 

                         2013年9月13日

附件:

南京中医药大学健康产业创新创业项目专项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大力发展健康服务业的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校产业工作向科技产业转型发展,促进我校健康产品和项目研发,鼓励广大师生医护员工创新创业,根据《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文产办〔2013〕1号)和南京市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我校设立健康产业创新创业项目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用途与管理

(一)“引导资金”的用途

资金主要用于研究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将来可面向社会需求进行产业化的健康产品和项目。

(二)“引导资金”的管理

资金由学校设立专项账户统一管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三)“引导资金”的分类

A类(创新项目):资助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健康产品。立项项目作为学校校级科研课题;

B类(创业项目):资助培育孵化健康产业科技型企业,开展健康产业项目创新创业。

二、“引导资金”支持对象、资助范围、资助额度及利益分成

(一)支持对象

我校教职员工、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和研究生、各附属医院医护员工。

(二)资助范围

1.A类(创新项目):

(1)功能保健食品:饮料、药酒、药茶、药膳等;

(2)功能保健器材:按摩器、理疗仪、足疗机、针灸仪、煎药机、拔罐器、熏香器等;

(3)功能保健洗化用品:面霜、面膜、浴剂、牙膏、护手霜、洗手液、洗发护发剂、清洁剂等;

(4)健康养生文化产品:书籍或音像制品;

(5)健康养生工艺品:香囊、漆器、陶器、瓷器、玉器、刺绣等;

(6)其他健康养生文化项目或者产品。

2.B类(创业项目)

在汉中门南京中医药大学科技园注册并创办健康产业科技型企业(注册时间为2013年9月-11月),从事健康产品市场化运作或面向社会需求的健康产业项目开发。

(三)资助额度

A类(创新项目):资助金额每项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B类(创业项目):资助金额每项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四)“引导资金”A类资助项目研发时间原则上为一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南京中医药大学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可适当延长。

(五)凡A类项目资助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其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归属于南京中医药大学。在征得项目负责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南京中医药大学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牵头进行成果转化或对外合作。成果转化或对外合作所得收益部分原则上70%归项目负责人支配,25%归属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或部门,5%归属南京中医药大学资产经营公司。

三、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申报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其他相关支撑性材料。

(二)产业处在学校校园网站发布“引导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三)产业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组按评审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报学校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结果在校园网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签订“引导资金“项目合同。

(四)具有下列情形的,评审立项时可予以优先考虑:

1.资助的项目预期可取得良好的市场效益或者社会影响力,科技成果转化明显,具有良好的发展情景;

2.项目或者产品与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紧密相关,能够显著起到反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

3.该项目在申报前已经将项目的核心技术形成成熟的产品面向市场,投入生产,取得良好效益,并需要进一步资助发展。

四、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一)资助项目经本办法确定予以资助后,学校与项目负责人或负责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负责人或负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履行承诺。A类项目,学校将按照项目合同书先行拨付资助额度的50%,剩余50%对照项目进度表经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B类项目,申报人完成在汉中门南京中医药大学科技园企业注册后15个工作日内,学校将按项目合同书100%资助额度一次性拨付企业帐户。

(二)“引导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上级单位和学校组织的各类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三)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或个人要定期向学校产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产业处予以公布。

(四)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学校产业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模式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引导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五)“引导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对因政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撤销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必须将已经使用的资金情况予以核算并上报,剩余未使用资金如数退回。因为项目存在弄虚作假、负责人重大过失导致项目失败、未按要求使用资助资金等主观因素情形的,项目负责人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原先资助额度全部返还。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产业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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