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份中心组学习材料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数:   日期:2015-01-08

                             淮安市落实“两个任”巡查办法

第一章涵义及原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两个责任”巡查是指市县区两级党委、纪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门人员,对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基本原则:依法依纪、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二章巡查内容

    第三条主体责任巡查内容: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包括责任分解、部署推、检查考核等情况;

    (二)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情况;

    (三)加强作风建设,包括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十二项规定,查纠“四风”,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情况;

    (四)强化源头治理履行监管职责情况;

    (五)开展五德教育、权力观教育以及警示教育等党风廉政教育况;

    (六)“三重一大’事项、“五项重点权力”等监督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七)选人用人规定执行情况;

    ()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九)其他需要巡查的事项。

    第四条监督责任巡查内容:

    (一)落实“三转”聚焦主业主责情况;

    (二)监督执纪问责情况,包括维护党的纪律开展党内监督等情况;

    (三)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情况;

    (四)对“三重一大”事项和“五项重点权力”运行开展监督情况;

    (五)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六)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情况;

    (七)执行内部监督制约等制度规定情况;

    ()其他需要巡查的事项。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巡查形式包括综合巡查和专项巡查。

    (一)综合巡查。每年确定若干地区和部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总体情况开展综合巡查。

    (二)专项巡查。对重点领域、重点工作、重要项目和上级部署的专项任务,对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得分较低、“三清”指数测评得分较低、群众来信来访较多以及腐败或不正之风长期蔓延得不到有效遏制的地区、单位,开展专项巡查。

    第六条巡查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按照以下程序行:

    (一)立项审批。综合巡查方案须报经同级党委批准。专项巡查,由纪委承办部门填写《淮安市落实“两个责任”专项巡查立项审批表})(见附表),报经纪委主要领导审批。

    (二)巡前准备。按照“一次一组建”、“一次一投权”原则成立巡查组。巡查组按照巡查任务,组织巡查人员集中培训,提前下发巡查通知。

    (三)巡查方式。根据投权,巡查组可采用列席被巡查单位会议、听取汇报、问卷调查、查阅资料、个别谈话、走访调研、受理举报等方式行巡查。

    (四)巡查报告。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应在10日内汇总巡查情况、梳理巡查中收集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巡查报告。专项巡查向同级纪委、综合巡查向同级党委作专题报告。

    (五)反馈整改。巡查报告经党委、纪委审议通过后,由巡查组通过会议、通报等形式向被巡查单位反馈,被巡查单位应在2个月内向巡查组提交整改报告。对巡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以纪检监察通知书、建议书等方式交办。

    (六)回访督查。巡查组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回访督查,跟踪了解被巡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七条巡查结果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巡查发现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干部管理权限原则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巡查中涉及领导干部个人的有关情况,经调查属实的,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纪律责任

    第九条巡查工作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巡查组组长对巡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巡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守纪律,不得干预和影响被巡查单位日常工作,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承办具体案件。在工作中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

任。

    第十一条被巡查地区、部门和单位须积极支持、配合巡查工作,不得干扰、阻挠巡查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淮安市落实“两个责任”两会三述办法

第一章涵义及原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两会”是指党委全委会、纪委全委会;“三述”是指述责、述廉、述德。县区委主要负责同志向同级党委全委会行“三述”;县区、市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向市纪委全委会行“三述”

    第二条基本原则:公开民主,群众监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二章“三述”内容

    第三条述责。

    (一)牵头抓总。是否及时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策部署,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安排,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二)组织推动。是否紧扣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等主要任务,推动工作落实,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三)领导办案。对查办案件工作是否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排除案件查办中的干扰和阻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业查办案件,做到有腐必惩、有案必查。

    (四)督促检查。是否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五)示范带动。是否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管好自己、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第四条述廉。

    (一)廉洁自律。是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说明本人因公出国(境)、护照持有、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职务消费、出入私人会所、办公用房和住房等情况

    (二)改作风。是否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十二项规定精神要求,有无违反作风建设规定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是否严格遵守“三重一大’决策机制,主动落实“五个不直接分管”、末位表态等制度,加强民主决策,规范权力运行。

    (四)防止利益冲突。说明兼职和投资入股、家属子女从业等情况。

    (五)自觉接受监督。是否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

    第五条述德。

    (一)政治品德。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否存在听信、散布、传播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等情况;维护政令畅通,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情况;是否严格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二)思想道德。坚定理想信念,是否存在宗旨意识不强等情况;坚持艰苦奋斗,是否存在贪图享乐、铺张浪费等情况。

    (三)为政官德。坚持勤勉履职,是否存在为官不为,不敢担当、不愿负责等情况;坚持正确政绩观,是否存在虚报工作业绩,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情况;树立群众观念,是否存在官僚主义、脱离群众等情况。

    (四)社会公德。发挥表率作用,是否存在违反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等情况;做到诚实守信,是否存在信用缺失、言行不一等情况。

    (五)家庭美德。有家庭责任感,是否孝敬长辈、家庭和睦;团结邻里,是否友善待人。

    第六条需要报告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程序安排

    第七条县区委主要负责同志向同级党委全委会行“三述”,原则上五年内开展两次或两次以上,由县区委办公室具体实施,市纪委派员参加,按照以下程序行:

    (一)撰写报告。县区委主要负责同志按照“三述”要求,全面收集群众意见,认真撰写“三述”报告。提前一周,将“三述”报告送至全体党委委员。

    (二)会议述评。县区委主要负责同志在党委全会上行“三述”,接受同级党委委员质询、测评。同级纪委委员列席会议。

    (三)汇总反馈。评议结果由市纪委工作人员汇总后,书面向县区委主要负责同志反馈,并报市委、市纪委主要领导。

    第八条县区、市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向市纪委全委会“三述”,按照以下程序行:

    (一)确定对象。每年选择20%左右的县区和市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向市纪委全委会“三述”。市纪委提前15天通知“三述”对象。

    (二)收集意见。组织市纪委委员深入“三述”对象所在地区、单位,全面了解有关情况及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现场质询和评议。“三述”对象向市纪委全委会述责、述廉、述德,邀请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等列席会议;针对“三述”报告内容和掌握的情况,市纪委委员对“三述”对象现场质询;市纪委委员行测评。

    (四)反馈整改。评议测评结果书面向“三述”对象反馈,“三述”对象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两个月内书面报告市纪委。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九条“三述”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报告内容严重不实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条“三述”报告测评满意率低于75%的,对其行廉政警示约谈。

    第十一条“三述”报告、评议测评和整改报告,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淮安市落实“两个责任”双报告办法

    第一条报告主体和对象。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各级纪委(纪检组)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

行监督责任情况。

    第二条报告内容。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围绕《中共淮安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的实施办法》规定的责任内容行报告。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按照《淮安市落实“两个责任”两会三述办法》规定的内容行报告。

    第三条报告时间和方式。各级党委(党组)及主要负责人、纪委(纪检组)每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实行签字背书。主体责任报告由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字,监督责任报告由各级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签字,“第一责任人报告由本人签字,签字人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作为实施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五条报告公示。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各级纪委(纪检组)的报告在上报之前,须通过本地本部门内部网站或者公示栏等渠道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

作日。

    第六条报告审核。各级党委、纪委须认真审核下级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下级纪委(纪检组)的报告,结合掌握的情况,适时听取相关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

的报告,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责令整改。相关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必须在15日内制定整改方案,2个月内整改到位。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七条责任追究。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纪委(纪检组)未按照规定时间报告、报告内容不完备、未如实报告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淮安市落实“两个责任”一案双查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既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违法问题,又查清当事人所在地区或部门相关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

任方面的失职渎职问题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条实施“一案双查’责任追究的对象为违纪违法当事人所在地区或部门党组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第三条发案地区或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一案双查”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导致腐败或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发生典型案件的;

    (二)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四风”问题典型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规定或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不规范,导致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

    (四)违反规定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干部,或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发生窝案、串案或连续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六)违纪违法案件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七)对信访举报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导致违纪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遏制或继续发展的;

    ()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

    (九)对案件调查工作不支持、不配合,隐瞒事实真相、销毁证据、妨碍调查,以及对检举控告人、相关证人、办案人员行打击报复的;

    (十)其它应当实施“一案双查’的情形。

    第四条案件承办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发案地区或部门存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相关案件查结后1个月内提出“一案双查”责任追究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

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责任追究区别问题性质,分别依照问责或立案的相关程序行。

    第六条对相关领导的责任追究不受职务岗位变动影响。

    第七条发案地区或部门须根据“一案双查”责任追究情况,认真查找制度、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

淮安市落实“两个责任”廉政谈话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廉政谈话,是指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对各级领导干部通过约见的方式行谈话,询问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明确职责任务,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工作要求,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谈话主体和对象。谈话主体为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对象为谈话主体分管范围内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谈话方式。廉政谈话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行,主要包括廉政履责谈话、任前廉政谈话、廉政专项约谈、廉政警示约谈。

    第四条谈话内容。

    (一)廉政履责谈话。了解谈话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情况,并提出工作要求。

    (二)任前廉政谈话。对新提拔或新当选的领导干部在任职前就加强党性修养、切实改作风、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提出要求。

    (三)廉政专项约谈。在一些重点工作推、重大项目实施以及重要节日等关键节点,向相关人员宣传和重申党纪条规等相关规定,提醒应注意的廉洁自律事项,明确应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四)廉政警示约谈。指出相关地区、部门或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反馈群众的评价与意见,责成纠正与整改。

    第五条组织实施。

    (一)廉政履责谈话,由各级党委(党组)组织实施,主要由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行廉政履责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

    (二)任前廉政谈话,由各级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以集体谈话方式与新提拔或新当选的领导干部开展任前廉政谈话,一般每年集中开展2次。

    (三)廉政专项约谈,由各级党委(党组)负责人或纪委(纪检组)负责人对相关人员行集体或个别廉政专项约谈。约谈由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相关负责人提出,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实施。

    (四)廉政警示约谈,对作风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群众信访反映较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三清”指数测评得分较低的地区、部门或党员干部开展廉政警示约谈。地区、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由上级党委或纪委主要负责人行约谈;对其他班子成员的约谈,经上级纪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纪委负责同志行约谈。

    廉政谈话均须做好记录。要求对相关问题行纠正与整改的地区、部门和党员干部须按要求及时纠正、落实整改。

    第六条结果运用。廉政谈话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要求整改的问题没有及时整改到位的,视情追究责任。

淮安市落实“两个责任”签字背书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签字背书是指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在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材料上签名后上报,以利监督和责任担当。

    第二条主体责任须签字背书事项:

    (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责任书等材料;

    (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述责、述廉、述德等报告;

    (三)有关重大事项决策执行和重要工作布置落实情况报表、报告等材料;

    (四)本地本部门牵头负责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检查和重要问题的情况报告;

    (五)其他需要签字背书的事项。

    第三条监督责任须签字背书事项:

    (一)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任务分解等材料;

    (二)信访举报、案件线索、作风建设等报表及典型案例;

    (三)重要专项检查、重要情况核实、重大事项报告等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上报的材料;

    (四)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信访举报件调查处理结果报告;

    (五)其他需要签字背书的事项。

    第四条签字背书采取亲笔签字的形式,内容包括姓名、日期,也可根据需要注明其它意见或事项。

    第五条实施签字背书的责任人承担审核、把关责任,对签字背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存在虚报、瞒报、漏报、错报等问题,造成后果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责

任人责任。

淮安市落实“两个责任”第三方评价办法

    第一条评价目的。全面了解干部群众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价,充分发挥民意评判和监督作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条评价对象。各县区、市直各部门、部省属驻淮单位。

    第三条评价主体。彼评价单位的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等社会监督人士,社会群众。

    第四条评价内容。

    (一)领导重视度

    1.是否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业务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

    2.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3.班子其他成员是否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二)队伍廉洁度

    1.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十二项规定精神情况,“四风”方面是否存在突出问题;

    2.有无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和超标办公用房等现象;

    3.有无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牟取不正当利益现象;

    4.有无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服务对象问题;

    5.有无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现象。

    (三)惩防有效度

    1.是否经常开展廉政教育;

    2.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

    3.是否严格执行“五项重点权力”监督制约规定,“三重一大”事项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

    4.人事任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

    5.是否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6.对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情懒散拖问题是否严格追究。

    (四)群众满意度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的总体评价;

    2.对遏制和克服腐败现象的信心。

    第五条组织实施。市纪委每年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调查机构,开展独立调查评估。采用问卷调查、深度访谈、暗访等方式行,问卷调查包括发放问卷、网络调查、电话访问和现

场拦截等。

    第六条结果运用。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意见、建议等向彼调查单位反馈;得分排名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评价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三清”指数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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