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实行三定管理,即“定医疗机构、定诊疗范围、定费用限额”管理。 2、门诊特定项目(病种)起付标准为:精神类疾病300元,其他病种750元。 参保患者在门诊治疗特定项目(病种)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定额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相应等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标准支付。 3、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定额标准为: 轻型血友病:定额为20000元, 中(重)型血友病:定额为80000元; 再生障碍性贫血:定额15000元; 支架(搭桥)术后抗凝治疗(一年):定额10000元; 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定额8000元; 冠心病、高血压(极高危)、重度糖尿病、精神类疾病、帕金森病、恶性肿瘤术后:定额均为3000元; 脑瘫儿童医疗康复按“脑瘫肢体综合训练”、“物理治疗”、“中医康复”等最多三个康复治疗项目,每个项目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定额标准为:3岁前每年为3600元,3岁后每年为1800元,康复年限不超过5年; 结核病:定额2000元;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组织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慢性肝炎(含肝硬化)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医疗费用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之和,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内的按规定比例支付。 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的,定额标准按照主病种全额、次病种减半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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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定项目(病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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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