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数:   日期:2013-10-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根据《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322号)的要求,我局将于近期开展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
十五以来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含专项)产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非财政投入产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二、组织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国中医科学院要依据《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单位)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全面地将中医药科技成果进行登记,并逐步建立促进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规范实施的组织机制和保障措施。已在相关科技管理部门登记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可进行备案,不重复登记。
   
(二)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科技成果的梳理和总结,采取适宜的方法和措施鼓励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登记,以提高本单位科技成果凝练与登记的水平和质量。
   
(三)我局委托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作为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机构,中心要严格遵守《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服务工作,加强中医药科技成果信息管理和信息平台建设,保障科技成果登记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努力做好中医药科技成果信息分析加工与科技成果交流推广工作,为管理部门以及科研人员、临床机构、相关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四)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按属地化原则进行,由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报送;中国中医科学院独立组织报送;军队单位统一由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组织报送。
    
三、登记材料填报要求
   
(一)请按照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流程及软件操作说明(附件1),认真组织填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材料报送函,《申请登记的中医药科技成果汇总表》(附件2)、《申请备案的中医药科技成果汇总表》(附件3)纸质版和电子版。
        2
、申请登记的中医药科技成果数据文件及《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电子版。
        3
、申请备案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数据文件。
   
(二)请于20131031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数据文件和电子版材料请发送至:zyykjcgdj@163.com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中药科技处 陈丽娜 010-59957711
          
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董华 葛常祝 010-64176177

(责任编辑:)